一年一次別忘記!非公開發行公司應於3月底前完成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年度申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提醒,全國非公開發行公司應依《公司法》第22條之1規定,每年3月31日前完成「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年度申報,以強化公司資訊透明度及我國洗錢防制機制。未依規定辦理者,經限期通知仍未改正,可能面臨罰鍰,情節重大者甚至可能遭廢止公司登記。哪些公司需要辦理年度申報?每年「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期間為3月1日至3月31日。除國營事業公司及公開發行公司外,下列公司均應依規定辦理: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創櫃板公司即使公司目前已經辦理停業,只要仍屬應申報對象,仍須於期限內完成年度申報。申報哪些資料?公司應申報上一年度截至12月底的相關資料,包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持有股份或出資額超過10%的股東,公司可使用電腦、平板或手機登入申報平台辦理。過去年度已經申報過的公司,也可以直接在年度申報作業中選擇「匯入前次申報資料」,確認或修改資料後,再點選「確認申報」,即可完成年度申報。今年3月底前,哪些公司特別要注意?商業發展署提醒,若公司在115年1月至3月期間沒有辦理變動申報,仍須在115年3月31日前完成年度申報,不能因為公司資料沒有變動就省略年度申報。商業發展署也將於今年2月下旬,依公司過去在申報平台填寫的聯絡資料,主動寄發電子郵件提醒公司於期限前完成申報。不過,公司仍應自行留意申報期限,避免因未收到提醒信件而錯過申報時間。未申報或資料不實,可能面臨哪些處分?公司如果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資料有不實情形,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正仍未改正,將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後仍未改正者,還可能按次處以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直到完成改正為止。如果情節重大,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公司登記。因此,公司負責人除了要確認申報期限,也應確認申報資料是否正確完整。申報平台與客服資訊公司可至「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台」辦理年度申報,平台也提供操作教學及常見問題Q&A,協助公司完成申報。申報平台: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台如申報過程中有疑問,可洽詢客服專線:客服專線:412-1166提醒各公司,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是年度申報期間。公司負責人應善盡管理責任,確認公司資料及時完成申報,避免因疏忽產生罰鍰,並共同提升企業資訊透明度。發言人: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陳秘順副署長電 話:(02)23433300分機7003電子郵件信箱:mschen@aoc.gov.tw業務聯絡人: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陳佳蓉科長電 話:(02) 23433300分機7311電子郵件信箱:cjchen1@aoc.gov.twwww.moea.gov.tw/Mns/populace/news/News.aspx
一年一次別忘記!各公司應於3月底前完成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年度申報
- 2026-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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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激僑外投資 百萬美元以下 擬准事後申報
- 2026-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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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5月15日 04:10 邱琮皓/台北報導為提供友善的環境以利外資來台,蔡英文總統日前允諾將研擬改進和監督法規及政策的機制。據了解,逾20年未作調整的《外國人投資條例》與《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合稱「僑外投資條例」)擬再度推出草案,大幅簡化審核程序,除了四大類將維持事先審查,包括100萬美元以下等簡易類型的投資案都可採事後申報方式辦理。今年受到通貨膨漲、終端需求受到去庫存化速度拖累,連帶影響到廠商布局與擴建廠速度、全球投資動能放緩。據投審會統計,今年1至3月僑外投資件數為537件、年減4%,投資金額年減8%、降至約26.26億美元,此外近三年受到COVID-19疫情影響,同期件數從2020年的943件之後,開始年年走低,雖然全球進入後疫情時代,但仍未回到過去同期約700餘件的水準。蔡總統上月在美國商會謝年飯致詞時提到,未來在國發會與金管會的合作下,將引導更多資金投入對台灣經濟發展具戰略重要性的關鍵產業。為符合法制需求,我國經濟部與各相關部會將與立法委員合作,修訂現行法律,讓外國直接投資更具彈性。為刺激僑外投資,蔡總統口中的「修訂現行法律」,經濟部官員證實,其實就是過去曾二度提出修法草案的「僑外投資條例」。行政院於2019年時曾提出修法草案,以簡化審查程序、原則事後申報、加速審查流程等三大方向,包括100萬美元以下、或持股10%以下、簡易併購及新創投資等,均採事後申請(不以金額為唯一門檻),預計85%的案件都可以適用事後申報、每年大約有3,000件受惠。同時也明確訂出需事前許可的類型,包括投資行為樣態在100萬美元以上、持股10%以上;處於負面表列中限制類投資項目;投資人為外國政府(包含主權基金);配合聯合國實施經濟制裁或來自特定地區之投資人或案件。審查流程預計大幅縮短至在一個月內完成審查,需要送其他機關審查者,則必須在二個月內審竣,除非有特別法賦予較長的審查時間,才可以延長至二個月以上。官員表示,接下來會檢視原本草案的內容、必要時進行跨部會討論,並尋找可合作的立法委員協助提案。但有執政黨立委坦言,近二年世界各國在審查投資案都是趨嚴,即便是100萬美元以下、持股比例10%以下等單純投資案,也不容易放寬,若經濟部來討論協助提案,也會提出近年國際氛圍作為修法參考。© 2023 China Times Inc.
台灣分公司當接單主體 留意CFC稅制
- 2026-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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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昱均/台北報導2022.06.06工商時報近年來為因應免稅天堂經濟實質法及全球CRS查核,許多台商企業已陸續調整集團營運交易模式,將早期以免稅天堂接單職能調整至實質營運個體。而台灣分公司因稅制上優勢,包括非獨立法人個體,無須受制於未分配盈餘加徵5%,且因台灣分公司盈餘歸屬至總公司無需扣繳21%稅款。因此,在海外架構模式下,尤其在台IPO上市櫃的KY股海外公司,常常會選擇將台灣分公司當成落地繳稅接單主體。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廖家琪6日表示,在CFC(受控外國公司)法令實施後,台灣分公司當年度盈餘回到被視為低稅負地區之總公司(例如英屬維京群島BVI)時,參照目前CFC當年度盈餘計算公式,僅能減除「非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收益」,並未包含有實質營運之海外分支機構,雖台灣分公司已繳納20%營利事業所得稅,但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總公司仍須適用CFC規範下,對直接或間接採權益法認列持有該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股權之企業或個人而言,將立即面臨股東並未實際獲配盈餘,卻需先提前繳稅之困境。舉例來說,台籍個人甲透過其100%境外控股CFC,轉投資採權益法認列境外控股A與其台灣分公司,假設台灣分公司盈餘100,於CFC上路後,除繳納20%營利事業所得稅外,其稅後利潤80將歸屬至總公司境外控股A,並計入境外控股CFC當年度所得,即使不分配盈餘也將視同已分配課徵台籍個人甲20%基本所得稅額,整體所得稅影響數為36%。考量CFC生效後台灣分公司稅後盈餘有穿透課稅之疑慮,近期不少台商興起將台灣分公司接單職能調整至台灣子公司之想法,惟此調整能否降低稅負有待商榷。若前述案例的台灣分公司改為子公司,且盈餘最終分配至境外控股CFC,則整體所得稅影響數高達49.44%,惟若台灣子公司盈餘暫不分配情況下,依照CFC盈餘計算公式係可減除「源自非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收益」,故採台灣子公司投資路徑之所得稅影響數將降低至24%(20%營利事業所得稅+稅後未分配盈餘稅5%)。顯見海外架構下透過台灣子公司接單整體稅負仍高於分公司,除非子公司盈餘不擬分配。廖家琪提醒,要維持台灣分公司或調整為子公司接單,須權衡集團整體營運個體或股東資金使用需求、未來投資布局或盈餘分配政策(例如KY股可能仍須仰賴集團轉投資個體盈餘分配以發放股利)等,所以子公司或分公司之選擇,就非僅以稅負目的為考量。台商企業應重新檢視集團現行營運交易流程,例如事先評估CFC生效後對集團可能之稅務影響,再進一步綜合考量集團整體利潤配置與有效稅率,進而調整未來各實質營運公司接單與利潤之比重。廖家琪建議,若台企想要調整為集團中其他個體進行接單營運,也需事先評估客戶在轉換「供應商代碼(vendor code)」之可行性與時間、新接單公司所在國是否為外匯管制國家而可能影響未來資金使用限制、轉換後集團整體有效稅率是否降低等面向,綜合評估後再行調整。
【經濟部發佈】非公發公司視訊股東會Q&A
- 2026-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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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發公司視訊股東會Q&A經濟部相關連結:https://gcis.nat.gov.tw/mainNew/matterAction.do?method=browserFile&fileNo=1110426_q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