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19 20:13聯合報 / 記者沈婉玉/台北即時報導黑名單開曼群島被歐盟列入最新的租稅不合作國家黑名單。 本報系資料庫歐盟發佈最新的租稅不合作國家名單,將開曼群島、塞席爾、巴拿馬以及帛琉被新增列入黑名單。KPMG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協理任之恒表示,各國被列入黑名單的原因不一,巴拿馬及帛琉是因資訊交換系統有缺漏;塞席爾是因有害租稅措施所以覆檢未過關;台商熱門避稅天堂開曼,則是因經濟實質議題覆檢未過關,從灰名單轉入黑名單。為享有免稅、避稅的好處,許多台商或富人在開曼群島、英屬維京群島(BVI)及百慕達等有避稅天堂稱號之地設立紙上境外公司,作為對外投資的控股、貿易轉單的環節,或投資管理資產及留存海外收益。在國際反避稅潮流下,避稅天堂成為各國追稅的頭號目標,應歐盟掃除紙上公司的要求,避稅天堂陸續立法要求註冊在境內的新舊公司需在當地有經濟實質活動,以免會被歐盟列為稅務不合作國家黑名單或灰名單。KPMG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執行副總林棠妮指出,對租稅黑名單國家進行制裁措施包括:對給付當地的權利金或服務費用實施更高的扣繳稅率、不准企業給付相關地區的費用、加強對當地子公司實施受控外國公司的條款或不准豁免自相關地區取得股利收入;各歐盟地區需在今年底前實施最少一項以上的制裁措施。林棠妮認為,歐盟率先向開曼開刀,除了外界猜測是因英國脫歐外,可能是因當地投資基金數量較多,影響較大。歐盟已明確指出開曼被列入黑名單的核心問題是在於投資基金,若此問題無解,BVI及百慕達未來也有可能被列入黑名單。林棠妮表示,歐盟對經濟實質要求越趨嚴謹,台商即使努力遵循各地經濟實質法令,仍要面對法令朝令夕改或相關國家被列入黑名單的風險,若被歐盟制裁,將對企業日常營運衍生諸多不便。就目前趨勢看來,台商運用境外公司要面對的挑戰愈來愈多,必須對集團整體控股及營運架構徹底評估,尋求因應之道。歐盟部長理事會(Council of the EU)2月18日在各會員國財長開會後發布聲明,將「稅務不合作國家名單」(俗稱黑名單)新加入巴拿馬、開曼群島(the Cayman Islands)、塞席爾群島(Seychelles)與帛琉(Palau)。原本已列黑名單的8個國家與地區分別是:美屬薩摩亞(American Samoa)、斐濟(Fiji)、關島(Guam)、阿曼(Oman)、薩摩亞( Samoa)、 千里達及托巴哥共和國(Trinidad and Tobago)、美屬維京群島(US Virgin Islands)和萬那杜(Vanuatu)。
台商小心!熱門避稅天堂開曼 被歐盟列入黑名單
- 2026-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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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安快訊:BVI經濟實質法施行細則草案最新相關內容
- 2026-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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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偕德彰會計師 英屬維爾京群島(British Virgin Islands, BVI)於4月22日公布其經濟實質法施行細則草案,並於上月29及30日在香港舉辦說明會,說明該草案內容「其他稅務居民之定義與要求、相關活動之定義、落實經濟實質相關考慮要點以及申報期限」等事項並釐清相關法規疑義。BVI施行細則草案內容,大致與開曼群島4月30日發布之施行細則2.0雷同,雖草案提供進一步指導原則,說明會上BVI官員也釐清許多法規適用疑義,但許多概念性文字之定義,仍視個案而定。企業仍應密切注意BVI施行細則最終版之發布,並尋求專業機構協助,以進行評估及擬定因應對策。在其他地區設立分公司申報納稅能符合? 如同開曼地區法案,BVI經濟實質法案亦排除其他地區稅務居民之個體之適用,施行細則草案進一步說明,該個體需聲明並提示其他地區稅務機關所發出之居住者證明、納稅證明及/或核定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才能豁免BVI經濟實質規範。BVI經濟實質法施行細則草案亦提及,若該個體以境外其他地區分公司方式將從事貿易等相關活動,所產生之全部相關所得於該地區申報納稅,則該個體亦得被視為其他地區稅務居民,即無須通過經濟實質性測試。例如:BVI公司將其唯一相關活動(如貿易或服務性業務),經由其香港分公司申報納稅,則可豁免BVI經濟實質規範。 然而,以BVI控股公司同時從事貿易活動為例,即使在台設有分公司,並將貿易活動及其相關收入撥離至該台灣分公司,因該分公司僅就台灣來源所得課稅,無法就BVI公司的控股相關活動所產生之相關投資所得在台申報納稅,此情況仍無法透過設立台灣分公司的方式解套,仍需依個案情形研擬因應措施。另外BVI草案針對無法(impossible)即時提示該財務年度為其他地區稅務居民相關證明文件之個體,提供了彈性作法。該草案說明,上述個體可說明原因並檢具相關證明,向BVI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則於該財務年度暫時視為其他地區稅務居民,豁免經濟實質規範。純控股公司vs. 非純控股公司 BVI草案強調其法案所稱單純控股公司(pure equity holding company)之定義,適用於僅持有股權投資、單純賺取股利收入及資本利得之相關個體。換言之,若投資股權以外之債券、衍生性金融商品、不動產等資產,則不屬單純控股公司之範疇。因此,如從事於財務性投資包括股票、債劵及基金等,則非屬單純控股公司或其他相關活動,非為經濟實質法案規範之範圍。 另外,BVI草案亦進一步說明,從事單純控股相關活動之相關個體,無須在BVI當地進行董事會,僅須在境內具有適當人員與場所,並符合公司法所有申報規定,而所謂「適當」則視個案情形而定。該草案對於消極控股者可透過「委任秘書服務公司」,提供員工及營業處所等服務以滿足經濟實質性測試。投資基金可望豁免 融資公司定義更明確 如同開曼地區施行細則,BVI施行細則草案也排除「投資基金」,但該草案未定義「投資基金」之範圍,較明確的是,若投資基金同時從事其他相關活動,則仍須符合該相關活動應遵守之經濟實質要求。然而,有關前述財務型投資公司,在開曼地區施行細則中目前見解多傾向屬投資基金之範圍而豁免,似乎與前述BVI之規範之解釋有異曲同工之處。 而BVI地區施行細則草案相較於開曼地區施行細則,在「融資公司」規範上提供更完整之解釋。偶爾或係伴隨其他交易發生之借貸行為,或以投資為目的持有債劵,均排除在融資公司之定義,進而豁免經濟實質法案之規範。經濟實質測試 視個案經營規模而定 開曼及BVI經濟實質測試規定中,均出現許多概念性字眼,例如:足夠(adequate)與適切(appropriate)等,BVI草案也強調,將依照公司規模大小及實際從事的活動之個案情形加以判斷。未來施行細則最終版或修正案,應該不會明確規範多少人數及費用金額為足夠與適切。受新法案影響之公司如採取就地建立經濟實質,應諮詢專業機構,以評估合乎企業相關活動規模之人事與營運成本。法案生效日期、適用期間與申報期限 BVI草案指出,相關個體需於其第一個「財務年度」(financial period)起始日開始符合經濟實質規範,並於財務年度結束的6個月內辦理年度申報。所謂第一個「財務年度」之起算日如下:2019年1月1日以後註冊成立之相關個體,其第一個財務年度自註冊成立日起算,為期一年2019年1月1日以前註冊成立之相關個體,其財務年度起始日為2019年6月30日,為期一年,第一次年度申報期限為2020年12月29日 由於BVI施行細則尚屬草案及意見徵詢階段,仍待歐盟及OECD進一步討論認定,其內容條文是否改變,尚待最終版施行細則之公布。建議企業應持續關注法令發展,以即時了解最新法規進行個案評估以擬訂因應之道。此外,藉由各地區法案陸續出爐,相關解釋則有相輔相成之效果,有助於釐清執行上之疑義。該草案說明年度申報將透過BVI之「實質受益關係安全搜尋系統」(Beneficial Ownership Secure Search System, BOSS System)進行經濟實質資訊的申報,未來會發布更進一步申報細則規定。開曼群島與英屬維爾京群島(BVI)-經濟實質法施行細則重點比較細則規定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BVI)投資基金是否豁免經濟實質規範?是(投資基金非相關個體)是(投資基金業務非屬相關活動)其他地區稅務居民是否豁免經濟實質規範?是是其他地區稅務居民是否包含透過境外分公司報繳所有總公司所得之情形?是是其他地區稅務居民若無法即時提示證明文件時有無特殊規定?無有,得申請核准暫時視為其他地區稅務居民控股公司是否須在境內招開董事會?否否控股公司須滿足經濟實質最低要求,有足夠人力與適切場所?是,且可外包是;分為消極控股(可外包)和積極控股若僅1~2筆交易(例如借款或出租資產),是否為融資與租賃活動?未說明若該筆借款或租賃係伴隨其他交易發生、非主要營業項目,不會被視為從事融資與租賃活動經濟實質規定生效日(2019/1/1前設立之個體)2019/7/12019/6/30年度申報期限會計年度結束12個月內(2020年12月)財務結束6個月內(2019/1/1前設立個體:2020/12/29)
境外公司被認定為大陸稅務居民分析
- 2026-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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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8 01:04經濟日報耿悄然(富拉凱資本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銀行部中國註冊)BVI、開曼公司就算在大陸設立辦公室,也清楚交代是在大陸實質營運,還是很難被認定為大陸稅務居民。如之前專欄所分析,因為開曼和BVI官方要求自明年起,所有開曼和BVI公司都必須取得任一地區的稅務居民身分,官方才會同意公司主體繼續合法有效存續下去,但實務中,不管是企業還是個人,過去之所以設立BVI或開曼等境外公司,就是因為這些境外公司所在地的官方,同意境外收入不用繳稅,也就是通稱的第三地免稅天堂,才讓企業或個人願意利用境外公司在銀行開立帳戶後,享受資金進出的免稅好處,一但這些境外公司都要求繳稅,或都要求提供稅務居民的證明文件,那境外公司的免稅天堂好處將完全消失。目前台商設立境外公司後,真正的營運地多在大陸,所以就算台商真的願意繳稅,照道理所要取得的稅務居民身分,或是納稅地點應該在大陸才對,問題是法令與實務常有落差,就算台商真的在大陸繳稅了,很可能還是無法取得大陸稅務居民身分的證明。國際間有所謂的PEM,也就是稅務定義上的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大陸也有類似的稅法,大陸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定義的居民企業,就包括了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企業的條文,問題是,大陸稅務機關對此解釋極少,只有針對「中資控股」的外國企業給出過判斷標準,比如高管和高管履行職責的場所在中國境內,財務決策、人事決策等由中國境內的機構或人員決定、批准,或是主要財產、帳簿、公司印章、董事會或股東會的會議紀錄等都得存放在中國境內,一半或更多的董事、高管經常居住中國境內等等,其實全世界的PEM定義大同小異,問題出在「中資控股」四個字上,也就是必須由中國境內的企業或企業集團為主要投資者才能適用這個規定。台商所設立的開曼或BVI等境外公司,股東多是台灣自然人、台灣法人或其他境外公司,這樣的控股結構當然不是「中資控股」的定義範圍,所以雖然實際管理機構均符合條件,但最終能否被認定為大陸稅務居民,除了沒有先例外,目前也沒有明確法規可作為依循,因此,從目前大陸稅法角度來看,台商想從大陸取得開曼、BVI公司的稅務居民並不容易。當然,也會有台商想利用境外公司在大陸設立分支機構(代表處或分公司)後,透過納稅再取得稅務居民身分的作法,這種情況一般會先在大陸租賃辦公室,形成固定經營場所後,派遣台籍員工常駐大陸,或直接在大陸招募員工,這樣一來就算不做工商登記註冊,稅務上也會被認定為外國公司在大陸的常設機構,按規定,常設機構就必須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員工個人所得稅。問題是這些境外公司在大陸的分公司或代表處,並不具備大陸獨立法人的資格,在企業所得稅法認定上,這種境外公司在大陸的分支機構屬於中國的「非居民」企業,因為不是居民企業,自然也不符合大陸稅務居民身分的認定條件。
避稅天堂幻滅 開曼落實經濟實質
- 2026-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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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2月27日 04:10工商時報林昱均/台北報導開曼群島22日首次公布經濟實質細則規定,資誠(PwC)在26日歸納其重點。資誠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曾博昇表示,在開曼地區設立的公司、合夥組織等將受經濟實質要求,投資基金與境外稅務居民企業(如海外分公司)可被排除,台企若註冊為我國境外控股分公司有望解套。不過,曾博昇強調,按細則規定,如果是註冊於當地做為控股公司,仍須當地有員工、營業處所及董事會。另外,董事會必須證明董事適任資格,還要有一定數量的董事於「開曼當地」出席,且每年至少要有一次董事會議。以歷年制公司來說,必須在2020年12月31日前做第一次實質申報。開曼群島定義的施行細則也涵蓋實質營運活動,如果是註冊於開曼之一般公司(非控股公司)須有配銷收入、具備人員及營業處所,也要有執行適當的接單、倉儲、物流、行政活動等。開曼政府在細則中訂定,企業雖然可將實質營運活動外包給在開曼當地的第三方公司執行,但是公司還是要管理、監督外包行為。曾博昇指出,申報期限依照新舊公司的不同,既有公司有半年的緩衝時間,起算日為2019年7月1日,但新設立公司就要即日起滿足經濟實質要件。而最晚的申報日期則統一為「財務年度」後1年,以歷年制計算則為2020年12月31日。若企業違規,第一年將裁罰1.2萬美金,第二年加重處罰,罰則為12萬美金與2到5年有期徒刑。若連續兩年不改善,開曼政府將通知當地商業司,並訴請法院提出行政命令或停業要求。施行細則也提及,雖然開曼地區的規定排除了他國稅務居民與企業,但受限於國際CRS(共同申報準則)規定,開曼稅局將依照國際資訊交換的要求,將他國企業於當地的金融帳戶資訊交換給母公司註冊國或最終受益人國家。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廖哲莉則表示,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百慕達等地的法案內容大同小異,相關規定相去不遠。(工商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