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服務

何時需請會計師作財務簽證

 

1. 實收資本額超過新台幣3,000萬元。

說明:

依公司法第20條第II項規定,公司資本額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簽證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經濟部九十商字第09002262150號函內容: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 3,000萬元以上之公司,其財務報表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2. 銀行融資金額超過新台幣3,000萬元。

說明: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第18條規定,企業在各行庫總授信金額包括歸戶及新申請金額達三仟萬元以上者,需提示會計師簽證查核報告書,即一般所稱之融資簽證。

3. 公司登記之資本額簽證

說明:

公司法第7條規定,公司申請設立登記之資本額,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4. 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說明:

依證券交易法第3637條及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等有關法令規定,公開發行、上櫃上市公司之財務報表簽證須由已於會計師公會登記並由主管機關核准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二位會計師查核簽證。

5. 證券商

說明:

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1條,證券商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向本會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並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公告並向本會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財務報告。

前項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應經本會依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核准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開業會計師二人以上共同辦理。

6. 私立學校

說明:

私立學校法 53條規定: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完成決算,連同其年度財務報表,自行委請符合法人主管機關規定之會計師查核簽證,分別報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備查。

7. 教育財團法人,總資產超過1億元或年收入超過1,000萬元

說明:

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之教育法人,應將財務報表委請會計師進行財務報告查核簽證。前項委請之會計師,不得於接受委託查核年度之前三年度內曾受懲戒並公告確定。

8. 客戶委託之專案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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