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自政府領取之補助款,無需繳納所得稅
營利事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自政府領取之補助款,無需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而取自政府之補助款,可免納所得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自政府領取之補助款,應依商業會計法第34條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36條規定帳列營業外收益,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再將該補助款帳外調整減列,以計算課稅所得額及應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