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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自政府領取之補助款,無需繳納所得稅


營利事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自政府領取之補助款,無需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而取自政府之補助款,可免納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規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本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故營利事業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而依相關規定向政府申請並領取之補助款,無需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自政府領取之補助款,應依商業會計法第34條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36條規定帳列營業外收益,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再將該補助款帳外調整減列,以計算課稅所得額及應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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