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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安快訊:BVI經濟實質法施行細則草案最新相關內容

撰文/偕德彰會計師      

       英屬維爾京群島(British Virgin Islands, BVI)於4月22日公布其經濟實質法施行細則草案,並於上月29及30日在香港舉辦說明會,說明該草案內容「其他稅務居民之定義與要求、相關活動之定義、落實經濟實質相關考慮要點以及申報期限」等事項並釐清相關法規疑義。BVI施行細則草案內容,大致與開曼群島4月30日發布之施行細則2.0雷同,雖草案提供進一步指導原則,說明會上BVI官員也釐清許多法規適用疑義,但許多概念性文字之定義,仍視個案而定。企業仍應密切注意BVI施行細則最終版之發布,並尋求專業機構協助,以進行評估及擬定因應對策。
在其他地區設立分公司申報納稅能符合?
       如同開曼地區法案,BVI經濟實質法案亦排除其他地區稅務居民之個體之適用,施行細則草案進一步說明,該個體需聲明並提示其他地區稅務機關所發出之居住者證明、納稅證明及/或核定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才能豁免BVI經濟實質規範。BVI經濟實質法施行細則草案亦提及,若該個體以境外其他地區分公司方式將從事貿易等相關活動,所產生之全部相關所得於該地區申報納稅,則該個體亦得被視為其他地區稅務居民,即無須通過經濟實質性測試。例如:BVI公司將其唯一相關活動(如貿易或服務性業務),經由其香港分公司申報納稅,則可豁免BVI經濟實質規範。
       然而,以BVI控股公司同時從事貿易活動為例,即使在台設有分公司,並將貿易活動及其相關收入撥離至該台灣分公司,因該分公司僅就台灣來源所得課稅,無法就BVI公司的控股相關活動所產生之相關投資所得在台申報納稅,此情況仍無法透過設立台灣分公司的方式解套,仍需依個案情形研擬因應措施。
另外BVI草案針對無法(impossible)即時提示該財務年度為其他地區稅務居民相關證明文件之個體,提供了彈性作法。該草案說明,上述個體可說明原因並檢具相關證明,向BVI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則於該財務年度暫時視為其他地區稅務居民,豁免經濟實質規範。


純控股公司vs. 非純控股公司
        BVI草案強調其法案所稱單純控股公司(pure equity holding company)之定義,適用於僅持有股權投資、單純賺取股利收入及資本利得之相關個體。換言之,若投資股權以外之債券、衍生性金融商品、不動產等資產,則不屬單純控股公司之範疇。因此,如從事於財務性投資包括股票、債劵及基金等,則非屬單純控股公司或其他相關活動,非為經濟實質法案規範之範圍。
       另外,BVI草案亦進一步說明,從事單純控股相關活動之相關個體,無須在BVI當地進行董事會,僅須在境內具有適當人員與場所,並符合公司法所有申報規定,而所謂「適當」則視個案情形而定。該草案對於消極控股者可透過「委任秘書服務公司」,提供員工及營業處所等服務以滿足經濟實質性測試。
投資基金可望豁免 融資公司定義更明確
       如同開曼地區施行細則,BVI施行細則草案也排除「投資基金」,但該草案未定義「投資基金」之範圍,較明確的是,若投資基金同時從事其他相關活動,則仍須符合該相關活動應遵守之經濟實質要求。然而,有關前述財務型投資公司,在開曼地區施行細則中目前見解多傾向屬投資基金之範圍而豁免,似乎與前述BVI之規範之解釋有異曲同工之處。
       而BVI地區施行細則草案相較於開曼地區施行細則,在「融資公司」規範上提供更完整之解釋。偶爾或係伴隨其他交易發生之借貸行為,或以投資為目的持有債劵,均排除在融資公司之定義,進而豁免經濟實質法案之規範。
經濟實質測試 視個案經營規模而定
        開曼及BVI經濟實質測試規定中,均出現許多概念性字眼,例如:足夠(adequate)與適切(appropriate)等,BVI草案也強調,將依照公司規模大小及實際從事的活動之個案情形加以判斷。未來施行細則最終版或修正案,應該不會明確規範多少人數及費用金額為足夠與適切。受新法案影響之公司如採取就地建立經濟實質,應諮詢專業機構,以評估合乎企業相關活動規模之人事與營運成本。
法案生效日期、適用期間與申報期限
        BVI草案指出,相關個體需於其第一個「財務年度」(financial period)起始日開始符合經濟實質規範,並於財務年度結束的6個月內辦理年度申報。所謂第一個「財務年度」之起算日如下:
 2019年1月1日以後註冊成立之相關個體,其第一個財務年度自註冊成立日起算,為期一年
 2019年1月1日以前註冊成立之相關個體,其財務年度起始日為2019年6月30日,為期一年,第一次年度申報期限為2020年12月29日
       由於BVI施行細則尚屬草案及意見徵詢階段,仍待歐盟及OECD進一步討論認定,其內容條文是否改變,尚待最終版施行細則之公布。建議企業應持續關注法令發展,以即時了解最新法規進行個案評估以擬訂因應之道。此外,藉由各地區法案陸續出爐,相關解釋則有相輔相成之效果,有助於釐清執行上之疑義。
該草案說明年度申報將透過BVI之「實質受益關係安全搜尋系統」(Beneficial Ownership Secure Search System, BOSS System)進行經濟實質資訊的申報,未來會發布更進一步申報細則規定。


  開曼群島與英屬維爾京群島(BVI)-經濟實質法施行細則重點比較

細則規定

開曼群島

英屬維爾京群島(BVI)

投資基金是否豁免經濟實質規範?

(投資基金

非相關個體)

(投資基金業務

非屬相關活動)

其他地區稅務居民是否豁免經濟實質規範?

      

其他地區稅務居民是否包含透過境外分公司報繳所有總公司所得之情形?

其他地區稅務居民若無法即時提示證明文件時有無特殊規定?

有,得申請核准暫時視為其他地區稅務居民

控股公司是否須在境內招開董事會?

控股公司須滿足經濟實質最低要求,有足夠人力與適切場所?

是,且可外包

是;分為消極控股(可外包)和積極控股

若僅1~2筆交易(例如借款或出租資產),是否為融資與租賃活動?

未說明

若該筆借款或租賃係伴隨其他交易發生、非主要營業項目,不會被視為從事融資與租賃活動

經濟實質規定生效日(2019/1/1前設立之個體)

2019/7/1

2019/6/30

年度申報期限

會計年度結束

12個月內

(202012)

財務結束6個月內

(2019/1/1前設立個體: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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