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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資金回台負責人恐抓去關? 財部三個月內釋疑

2019/03/04
財經部會擬定的《海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即將在本週進行協商,立委質疑,境外公司實質法律定位不明確,若以個案認定,沒有訂出統一標準,重則負責人恐被「抓去關」,財政部承諾將於3個月內釐清規範;另外立委也要求海外資金該由誰來舉證是否為獲利所得,也應考慮清楚。
立委余宛如於今(4)日立法院財委會上提出海外資金匯回疑慮,指出之前財政部提出的函釋雖然看起來對企業「比較友善」,但並未跳脫原本法令,沒有讓基層稽徵人員知道境外公司實質法律定位是什麼,這些境外公司還是有觸法風險,負責人甚至可能被抓去關。
余宛如表示,例如在開曼或英屬維京群島設立的公司,要如何判定是否因逃漏稅目設立?如果境外公司屬合法,只是需要補稅,對多追溯5年;但如果不合法,除了追稅期間長至20年,負責人甚至有可能會入獄、公司收入沒入,這可能會成為未來隱憂。
財政部長蘇建榮回應,財政部基於輔導立場,台商來諮詢海外資金匯回,不會用企業提供的資料作為追稅依據,如果來談之後不滿意,這案子就「結了」,不會追稅。
對於境外公司是否合法,賦稅署署長李慶華解釋,依照法規,境外投資經投審會申請核准,都是合法境外公司,有分配盈餘決議時才會進入國內課稅規定;少數有爭議的境外公司案例,可能是收入來自國內,但盈餘留在海外。不過,為解除台商疑慮,財政部允諾將在三個月內,也就是6月前,了解境外公司實質法律認定規範,並將規範釐清。
此外,立委吳秉叡也提出質疑,要求財政部仔細思考獲利所得的舉證責任歸屬;財政部表示,目前作法為資金匯進來時,企業會先申報,並提供相關文件,國稅局再去查核。
 

賦稅署表示,企業將資金匯回時,可到專屬平台來諮詢哪些是應申報所得的範圍:自行申報部分,納稅義務人就要提出相關文件備查;如果是國稅局主動查核到一筆錢需要課稅,那就要由國稅局舉證,會麻煩納稅義務人協助澄清,若有澄清,就不會課稅。
(中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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