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社論/課稅大小眼 慎防「資金回台之亂」
2019-02-26 01:32經濟日報 經濟日報社論
針對海外資金匯回課稅問題,財政部已經提出兩項作為,一是在國稅局設置單一諮詢窗口,針對稅法或特定個案,都可撥打諮詢專線,釐清相關法規適用及稽徵實務疑義;二是在1月底發布解釋令,將遊戲規則明確化,提升各區國稅局認定的一致性。
該解釋令分成三個步驟,第一是區分資金結構是本金或所得性質,只要個人提供對自己有利的合理證明文件,國稅局專責小組從寬認證並非海外所得後,民眾可自由選擇把錢放在海外或免課稅回台,第二屬於2009年以前的海外所得本來就不課最低稅負制,2009年之後的海外所得,如果超過七年的核課期間則仍免予課稅。第三則針對若屬本國稅務居民,有應稅的十類海外所得,過去七年內未依最低稅負制申報者,只要現在主動申報補繳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免予處罰,並適用海外稅額扣抵,避免遭到重複課稅。
財政部的兩項作為,值得肯定,相信可以去除絕大部分台商匯回資金課稅的疑慮,但是也有人擔心,財政部只是重申目前的稅制及稅政作為,並無提供租稅優惠或特赦,誘因不夠,台商沒有辦法舉證的資金,可能會寄望「促進境外資金回國投資特別條例」之類的專法,訂定租稅優惠或特赦之後再匯回資金。
財政部長蘇建榮去年12月曾在立法院承諾,專法草案會在三個月內完成討論,亦即可能在今年3月出爐。針對台商如果沒有辦法舉證的資金,訂定專法必須考量洗錢防制、資金管理及租稅公平等社會觀感,除了專戶管理和推計課稅屬於必要合理的限制之外,我們認為不應有任何租稅優惠或特赦的特別待遇,才不會遭致全民的批判和反彈。
理由很簡單。近年台商資金急於匯回台灣,起因於全球反避稅浪潮的興起,在G20國家施壓下,各國都陸續實施共同申報標準,進行國家與國家之間的金融帳戶資訊交換,也就是全球版的「肥咖條款」。台商海外帳戶未來將無所遁形而須匯回,將對於資金浮濫的台灣產生負面衝擊(包括台幣升值),為避免流向炒作房產,專戶管理實有必要。
如果沒有辦法舉證的資金,「推計課稅」是合理的折衷作法,可以參考川普的稅改,將以前年度盈餘匯回課一次性稅負,以現金持有者適用15.5%稅率,非流動資產形式持有者適用8%稅率,台灣的一次性稅率至少必須在12%以上才屬合理。一次性的稅率如果訂得太低,就等同於對漏稅之所得給予租稅特赦,把過去誠實申報的納稅人,或依解釋令提出合理證明或補稅計息的納稅人視同傻瓜,有如前行政院施俊吉副院長所指的「499之亂」,讓國稅局的諮詢窗口或財政部的解釋徒勞無功。
至於政府有意對投資於五加二產業給予租稅優惠,更是徹底的違反公平正義原則。藏在海外多年的資金突然回台並非出於商業投資的考量,本非租稅獎勵的對象,更何況政府必須花費鉅額的洗錢防制等管制成本,金融業在存放利差極低的情況下還要負擔管理和存款成本,若還要給予租稅優惠,對於乖乖把錢放在國內或沒有能力匯出資金到國外的內資而言,實在是大大的歧視。
如果針對回台資金投入政策推動的項目或五加二產業給予租稅優惠,更是嚴重違反公平和中性原則,因為五加二產業已經有政府挹注資源,再給予租稅優惠不只是錦上添花,更加歧視其他更多數的產業,而且國內的資金投入五加二產業沒有租稅優惠,為何匯回的資金就可以享受優惠?
總之,訂定專法不應給予租稅優惠或特赦,否則就是鼓勵國內資金透過匯出再匯回方式享受租稅優惠,蔡政府大小眼看待內資和外資,遲早會演出「資金回台之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