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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27條藏鏡人條款騙很大?出現廢除聲浪

2017-12-20 21:55聯合報 記者孫中英╱即時報導
永豐金控資深副總經理張晉源今天(20日)在一場「公司法」修法公聽會上表示,公司法第27條嚴重傷害公司治理,缺乏互信、不透明,更是名副其實的「藏鏡人條款」,他認為,唯有廢除公司法第27條,才能還給台灣一個未來。
張晉源在永豐金控相關案件中,扮演關鍵「吹哨者」角色 。他今天出席立法院經濟委員會舉辦的公司法修法公聽會,針對公司法第27條「法人代表可擔任公司董監」條款,張晉源形容是藏鏡人條款,他說,在選舉時,「你派出小龍女、孔夫子或天使來競選」,騙到票後,馬上換成「西毒歐陽鋒、撒旦」來執行業務,這叫做「騙很大」。
且公司法第27條,還允許「法人董事」可隨時(被)改派補足原任期。張晉源說,假若法人董事代表人與控制的股東不合,就有可能隨時會被撤換,這可能會變成「不當責的人來控制當責的人」,是一種「超級背後靈」。
張晉源還說,公司治理是鞏固長期投資、金融穩定,達到商業誠信,並打造一個「互信、透明與當責」的經營環境,但現行公司法第27條不僅「缺乏互信、不透明還不當責」,早就該廢止,要還給台灣一個未來,廢除公司法第27條是「不得不做的一步」。
隨後發言的台大法學院教授陳志龍及時力立委黃國昌都贊成廢除公司法第27條。陳志龍說,目前公司法27條允許法人代表董事,可隨時改派,等於是種「空白授權」,侵害其他股東對董監事的任免權,也影響股東間的平等性。黃國昌也說,他贊成廢除公司法27條,可惜行政院修法版本未納入,政府應重新思考加以補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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