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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大翻修 實質受益人須申報

2017-12-22自由時報
449條修正近150條 歷年之最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行政院會昨通過「公司法修正草案」,為防制洗錢,規定所有公司實質受益人,董監事、經理人及持股十%以上股東都須申報。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此次修正主要在提供友善創新及創業環境、強化公司治理、提升股東權益、增加企業經營彈性、管理制度效率化與電子化,以及遵守國際洗錢防制規範等,公司法修正將列優先法案,盼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公司法」共四四九條,此次共修正近一五○條,幅度為歷年之最。草案新增所有公司須申報實質受益人的規定,範圍包括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十%以上股東,以提升資訊透明度,但也保留彈性,「一定條件」公司可排除不用申報,至於「一定條件」由經濟部與法務部參考國際做法另訂子法規範。
公司可一年分派兩次盈餘
草案規定,公司可發行無票面金額股(股票上不載明每股金額),便利新創事業吸引早期資金;公司可一年分派兩次盈餘,期中分派現金股利由董事會決議即可,不需經股東會決議(即外界所謂「股王條款」)。
此外,董事長若拒不召開董事會,過半數董事將可自行召開;公開發行公司皆須設置公司治理人員(又稱「公司秘書」),對董事提出法制及良善治理的諮詢意見。為讓員工獎勵工具更具彈性,集團內盈餘皆可發放給母公司或子公司員工,便利企業人才調動。
股東提名董事 不需董事會審查
草案也規定,股東提名董事人選不需經董事會審查,以免候選人被公司不當剔除;持有過半股份總數的股東可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而公開發行與非公開發行公司皆可發行無實體股票、股東可用E-mail等電子方式提案,以及非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可使用視訊會議。
另新增公司可申請外文名稱登記,同時考量許多新創公司會採用閉鎖性公司形式,給予彈性包括一年可按季發放盈餘,董監事選舉也不強制採累積投票制,公司自行決定選舉方式;為避免無記名股票變成洗錢工具,草案也廢除無記名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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