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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翻修 上市櫃企業五變革

2017-12-11 00:11經濟日報 記者吳馥馨、邱金蘭/台北報導
公司法修正案對上市櫃公司作出五項重大變革,包括員工獎酬發放對象擴及從屬公司,減資等議案不能以臨時動議突擊等,有助科技公司延攬人才,及避免上市櫃公司任意頻繁減資,股東權益更有保障。

除此,修正案並修改股東會、董事會召集,及董事候選人提名規定,上市櫃公司經營權之爭的遊戲規則,也將有重大變化。

行政院長賴清德今(11)日將親自召開協調會報,討論公司法修法案,公司法這次大幅翻修,對上市櫃公司將產生重大影響,知情官員昨(10)日表示,這次修法跟上市櫃公司有關的部分,有五大重要變革需要注意。

包括第一,擴大認股權證等員工獎酬工具的發放對象,未來將不限現行公司員工,從屬公司員工也可以,從屬公司的認定原則比照關係企業,且從寬認定。

例如母公司持股50%以上,或母公司在董事會過半或對公司財務有影響力等,都可以算是從屬公司。

舉例來說,很多企業集團可能只有母公司上市,旗下子公司並未上市,未來子公司員工若能拿到母公司上市的股票,其誘因可能比拿到未上市股票來得大。

第二,擴大股東會召開前須說明的重要議案範圍,增列減資、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禁止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等五項。

官員表示,現行只有合併、分割等重大議案,屬於股東會召開前須說明的範圍,增列減資等五項後,可避免以臨時動議突擊減資等議案,以維護股東權益。

第三,盈餘分配從現行一年一次放寬為兩次,其中現金股利部分,上市櫃等公發公司只要在公司章程授權下,兩次分配都可提董事會通過即可,讓股利政策更有彈性,並與國際接軌。

第四,增訂過半董事可自行召開董事會,持股過半股東也可自行召開股東會。以避免經營權之爭時,董事長拒開董事會,董事會拒開股東會。

第五,取消董事會對董事候選名單的實質審查權。以免經營權之爭時,公司派「球員兼裁判」,阻擾市場派提名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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