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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稅逾200萬元 不是負責人也可能限制出境

2017-10-26 21:12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即時報導
A君是甲公司的董事,甲公司有鉅額欠稅未繳,A君雖非公司負責人卻遭限制出境,憤怒難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欠稅不繳,非負責人仍可能被限制出境。
北區國稅局轄區內的A君是股份有限公司甲公司的董事,突遭限制出境,經了解,甲公司已遭經濟部廢止登記,且有鉅額欠稅未繳,A君憤怒難平,主張其非公司的負責人,為何遭限制出境。
依公司法第24條及第26條之1規定,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登記者,應行清算;同法第322條第1項也規定,公司章程如未規定或股東會也未選任清算人時,以董事為清算人。
北區國稅局表示,應行清算的股份有限公司,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欠稅已達200萬元以上,符合「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規定,應限制其負責人出境時,應以全體董事為限制出境對象。
官員解釋,甲公司遭經濟部廢止登記,應進行清算,但該公司章程沒有規定或股東會也沒有選任清算人,因此就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而該公司欠稅又達200萬元以上,因此,全體董事遭限制出境。
北區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除稅捐稽徵機關得依上述規定限制出境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也得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辦理限制出境,其限制出境金額門檻及期間,不受稅捐稽徵法第24條及「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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