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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28日上路 3大重點必知

2017-06-27 15:20聯合報 記者沈婉玉╱即時報導
洗錢防制法明(28)天上路,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林瑞彬指出,本次修法有3項重大改變,一是「法遵程序明文化」,二是逃漏稅罪將納入洗錢罪的「前置型犯罪」,三則為特殊的「人頭帳戶罪」,提醒企業新法修正後需謹慎留意。
金融業防制洗錢雖已行之多年,但林瑞彬提醒,金融業強化法遵應首重「執行有效性」,建議委由專家檢視遵循內涵與權責範圍是否確實合規。至於一般企業或民眾應注意,若企圖隱蔽或掩飾違法逃漏稅犯罪所得,將再多1條洗錢罪。值得注意的是,許多詐騙集團或高資產族群借用人頭帳戶的行為,也可能構成新法第15條第2款之罪,可處6個月到5年有期徒刑。
林瑞彬表示,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推動根據共同申報準則(CRS)進行稅務資訊交換,已是無法阻擋的趨勢,企業應了解稅負為營運必要成本,未來,為遵循該等國際租稅規範採行因應措施時,也應不可忽略各國推動洗錢防制的特殊規定。
勤業眾信風險管理諮詢公司總經理萬幼筠指出,由於台灣即將在明年底接受亞太防制洗錢組織國家互評,雖然很早期即致力洗錢防制,但金融機構尚須強化整體落實度及風險意識。此外,近年來國際恐攻事件頻傳,阻絕不法犯罪所得金流與資助恐怖主義資金,是國際須共同努力的重點。
萬幼筠表示,台灣為外貿導向經濟體系,應妥善完備洗錢防制機制,訂定國家重要金融策略,以避免受裁罰或需付出更高代價來接軌國際金融市場。
本次修法也須加強宣導民眾認知,萬幼筠指出,過往實務法人或OBU開戶相較周邊國家容易,不過未來將逐步強化對客戶審查措施,民眾也應了解並配合。同時,金融機構亦須依據風險管理原則建立控管措施,並確保執行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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