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資金.對策/反避稅新規正式在大陸實施
2017-05-24 01:37經濟日報 周芳(上海富蘭德林會計師事務所銀行與企業融資部 )
AEOI比CRS的反避稅範圍更大,今年7月1日大陸正式實施AEOI後,將直接衝擊台商過去的避稅傳統與稅務安排規劃。
台商熟悉的反避稅規定CRS,其實只是一份國際間共同的稅務申報協定,而AEOI(Automatic Exchange OF Information,金融帳戶涉稅資訊自動交換標準)比CRS的反避稅範圍更大,AEOI直接把CRS包含在範圍內,所以上周五(5月19日)國稅總局、財政部、人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六大部門,少見地聯合發布14號公告《非居民金融帳戶涉稅資訊盡職調查管理辦法》後,宣布AEOI於今年7月1日起在大陸正式實施,也代表台商在大陸將進入全新的反避稅高風險時代。
截至目前為止,全世界已有100個國家和地區加入AEOI,與2016年大陸官方發布CRS徵求意見稿相比,此次的14號公告明確了金融機構必須完成金融帳戶的盡職調查時間表和以前相同。
(1)境外個人帳戶:個人帳戶餘額超過100萬美元以上的高淨值個人,須於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調查作業,100萬美元以下的低淨值個人則須於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調查即可。
(2)非居民機構帳戶:指類似NRA一類的帳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只要帳戶餘額不超過25萬美元就無須調查,反之超過25萬美元就會被納入調查範圍。
雖然此次14號公告和之前相比只是細微調整,但仍有一些重點值得台商注意:
1、所謂的「100萬美元」或「25萬美元」,是指大陸境內同一金融機構中的同名帳戶總金額,不同金融機構的帳戶,就算是同名也不用疊加,假設台灣A先生在中國銀行和建設銀行中分別開立帳戶,則這兩家銀行中A先生的帳戶餘額不須相加。
2、2018年以後,不管帳戶餘額大小,按AEOI要求,個人的所有帳戶都會被列入核查範圍。
3、個人透過大陸公司持有的金融帳戶
用來做為純投資買賣A股股票,或是作為A股上市公司大陸境內發起人的外商投資企業,也很容易被AEOI注意,例如台灣A先生在大陸設立甲公司,甲公司沒有從事一般貿易、諮詢等主營業務,反而是依賴股息、利息、租金、權利金等非積極經營收入,只要占比超過50%,則甲公司就有可能被認定為「消極非金融機構」,除了會被納入核查範圍,A先生作為甲公司的控制人也要提交個人資訊。
4、銀行須判斷是否透過「人頭」開立帳戶
要判斷是否為「非居民」帳戶,不僅僅看帳戶持有人身分情況,還要看對帳單寄送位址、聯絡人、帳戶指令實際操作人等周邊要素,如果銀行客戶經理知道或應當知道所屬金融機構內,多個帳戶是由同一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則須主動加總本人及其他代持帳戶的總金額。
5、稅收居民身分的確認
境外個人除了須向銀行提交一份個人稅收居民身分聲明文件,自行聲明是否為中國大陸的居民納稅人外,還要再由銀行對其合理性進行審查,對長期在大陸居住的台灣個人來說,大部份人早已符合大陸居民納稅人的定義,和其他大陸居民相同都負有全球納稅義務。
6、納入核查資產範圍
金融資產帳戶資訊才是各國稅局交換資訊的對象,包括銀行、證券、期貨、保險、信託帳戶等,至於其他實物資產如房產、黃金、珠寶等則不在AEOI定義的信息交換範圍。
之前已分析,目前已有100個國家和地區承諾實施AEOI,這給未加入AEOI的國家或地區帶來巨大國際壓力,甚至將影響國家的國際信用評等,台商須全面檢討過去企業或個人的稅務安排,才能與時俱進地跟上這次國際稅務環境的全面改變。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