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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企業名稱預查制度即將取消

作者:陳希佳、張詩芸

許多臺商在兩岸經貿往來過程中,無論是基於稅賦或者其他考慮,免不了會需要在中國大陸設立公司等經營實體,因而對於公司設立的流程與效率等事宜,往往特別在意。

過往在中國大陸設立公司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6號)的規定,「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准」,如是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按:即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設立公司的屬性不同,分別可能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區分局)申請名稱預先核准;如是股份有限公司,則應當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申請名稱預先核准。

如獲預先核准,將會獲頒「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並可以保留該預先核准的公司名稱六個月。「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是申請公司設立時必須提交的必備文件。

然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在2016年10月18日發布了《關於開放企業名稱庫有序推進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改革的指導意見》(工商企注字〔2016〕203号,以下簡稱《意見》),並於同日開始施行,要求全國各級企業登記機關應使用互聯網技術逐步開放企業名稱庫,並以取消企業名稱預先核准作為終極目標。

根據《意見》的規定,名稱庫開放的範圍包括以下七類:(1)存續企業名稱;(2)變更未滿一年的原企業名稱;(3)被撤銷設立登記和被吊銷企業營業執照尚未辦理註銷登記的企業名稱;(4)被撤銷或被吊銷後辦理註銷登記未滿三年或因其他原因辦理註銷登記未滿一年的企業名稱;(5)已申請但尚未核准的企業名稱;(6)已核准但尚未登記、仍在有效期內的企業名稱;以及(7)其他需要開放的企業名稱。上述七類基本已經涵蓋企業重名的各種可能。

《意見》同時也規定,名稱庫開放後,登記機關應當在企業名稱查詢系統裡提供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准、變更登記的申請表格、提交材料規範、辦事指南等資料,有條件的地區(含省、市、縣),還可在此基礎上建立企業名稱禁限用字詞庫和提供查詢、比對服務,並嵌入到企業登記系統。通過查詢比對的,申請人可以直接辦理企業登記。

《意見》要求各省名稱庫開放工作方案於2016年10月底前報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且各縣(含旗及縣級市、區)、市轄區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至遲於2016年12月1日實施開放,有條件的省市企業登記機關,可以自2016年12月1日起,實行省、市級名稱庫統一開放。然而,不少地方已經搶先一步,提早提交並開展工作方案。舉例而言,廣西壯族自治區防城港市日前發布了《防城港市實施企業名稱自主選擇試點工作》(以下簡稱《試點工作》),對負面清單外的企業名稱,取消名稱預先核准環節,在廣西工商綜合業務管理系統中建立企業名稱「重名庫」、「限用庫」、「禁用庫」,並與企業註冊登記系統無縫對接。如果企業在註冊登記系統裡鍵入與「重名庫」或「禁用庫」相同或近似的字號,系統將自動辨別,無法繼續進行下一步操作流程;如果企業鍵入的是與「限用庫」相同或近似的字號,系統會自動提示「需提供相關授權材料與企業登記時合併辦理」,要求申請人到工商登記窗口提交材料,無法通過線上系統完成申請。凡是在線上系統完成企業名稱自主選擇後,該名稱將被導入企業註冊登記系統,並保留名稱使用權15天。如15天內未完成企業登記的,該名稱將自動失效。

由上述廣西壯族自治區防城港市發布的試點工作,我們可以看到名稱庫與企業註冊登記系統整合的態勢,未來各地系統開發並整倂完成,將有助於一鍵完成公司註冊登記,大幅提高企業名稱登記效率。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意見》並未如《試點工作》般,對於名稱使用權的保留期限予以著墨。各地依照《意見》制定的工作方案,如未就此予以規範,則當短時間內不同申請人先後提交相同或相似的名稱時,應如何處置,將有待觀察。

(本文作者陳希佳現為英國品誠梅森律師事務所合夥律師、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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