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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通過個人CFC條款

2017年04月11日 04:09 王姿琳/台北報導
為避免企業假借個人股東名義規避反避稅條款,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10)日初審通過個人受控外國公司(CFC)法案,估計對繞道第三地投資中國大陸、且資產多配置在海外者衝擊最大,但在兩岸租稅協定、國際共同申報準則(CRS)施行及子法規完成前,暫時還不會上路。

財政部表示,營利事業CFC已於去年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布,考量企業可能轉以個人名義持有CFC,形成避稅漏洞,因此增訂個人CFC條款。

條文明定,境內居住的個人及其關係人,以直接或間接持有設立於低稅負國家(地區)公司的資本額或股份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外國企業有重大影響力,並於個人股東、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合計持有該CFC股份或資本額10%以上者,就落入個人CFC課稅範圍。

CFC個人股東須按持有情形,按比例認列CFC公司當年年度盈餘,與個人海外所得合併計算後,依20%稅率於隔年5月申報「所得基本稅額」時報繳;不過,最低稅負制免稅額為670萬元,且海外所得低於100萬元者無須申報。

另財政部指出,個人CFC比照企業CFC規定,只要該CFC本身可證明有實質營運活動,或個人、配偶及二等親持有的所有CFC,年度盈餘合計在700萬元以下,就可豁免。

此外,若CFC發生虧損,如符合會計師查核簽證,並由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定者,得於虧損發生年度的次年度起10年內,自該CFC盈餘中扣除;個人股東如於實際獲配股利或盈餘時合規申報,則可依照規定減除,避免重複課稅。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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